兰州大学校园景色 兰州大学供图
今年7月,我从位于北京的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毕业,怀着忐忑和憧憬,第一次来到甘肃兰州。这次旅行的目的是实地考察国内几所高校,以便选择其中一所入职,第一站便是兰州大学。尽管晚上10点多才到酒店,学院领导仍然非常热情地带我去参观实验室,深情讲述科研团队的发展历史和未来规划,我们畅谈到12点多才结束。躺在酒店的床上,我久久不能入睡,做出了人生中最重大的决定:我要留在兰州,加入建设西部、发展西部的大军中。
我所在的动物医学与生物安全学院是兰州大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着眼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展开强强联合的成果。学院着力在动物医学和生物安全两大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致力于在生物安全、动物医药、动物养殖等领域和行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我的研究方向是结构生物学,简而言之就是利用结构生物学技术和手段,研究重要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和功能。疫情期间,结构生物学家攻坚克难,为新冠疫苗研发、抗病毒药物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从那时起,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研究方向的重大意义。未来,我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思考如何将结构生物学与病原致病及免疫机制研究、宿主抗病机制及抗病育种研究、新型疫苗与诊断技术创新研究等方向相结合,为重要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作为高校青年教师,我们要始终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排头兵,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光明日报记者宋喜群、王冰雅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5版)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